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3被告的被诉行为,被北京一中院认定“既不正当地破坏了他人的竞争优势,又不正当地抢夺了他人的商业机会,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及明河社的不正当竞争”。3被告一审被判赔偿2原告16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31.9万元的合理支出。
案情梳理
2014年5月27日,北京一中院受理该案。
2原告起诉称,其拥有金庸授权的《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四部小说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以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
3被告开发、运营的《武侠Q传》游戏中,被诉称是根据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金庸的武侠作品改编而成,其中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的故事情节、特定人物、场景设置、武功阵法等独创性表达,并以特定人物、故事情节等为线索,进行游戏路径、玩法、关卡等的相关设置。因此,3被告被诉构成侵犯改编权和不正当竞争。
北京一中院先后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8月27日、2015年10月14日、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起诉时,2原告的索赔额为1480万元,此后更改为1亿元。
该案庭审中,法院曾令被告昆仑万维提交财务账册,用以证明其相应的营运成本支出,但昆仑万维予以拒绝,法院推定其营运成本支出为零。
根据涉案证据,完美公司取得涉案作品,需支付金庸版权费共计800万元。
火谷网及昆仑万维因合作营运武侠Q传游戏,被指共在中国大陆市场获得营业利润1.7亿余元。
根据涉案公证证据统计,武侠Q传游戏中设定的人物角色与涉案作品中的角色存在对应关系的共76个,占游戏总人物角色数量的近70%,涉及到涉案作品中的全部核心人物。武侠Q传游戏共设有武功116种,与涉案作品中描述的武功存在对应关系的共82个,占比为71%。
火谷网认可开发武侠Q传游戏软件借鉴和参考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元素,但主张有些历史人物是真实存在的,有些情节自己是原创的。
未侵犯改编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未侵犯2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独家享有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
理由:从2原告提交的证据,武侠Q传游戏软件对于涉案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未包含足够具体的单部涉案小说的表达,且与单部涉案小说相对应的情节设置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未达到较高的数量与比例,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包含的与涉案单部小说相对应的情节设置亦未占到涉案单部小说作品足够的比例。武侠Q传游戏软件没有使用涉案单部小说的基本表达,涉案单部小说的表达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的比重亦不高,武侠Q传游戏软件整体上与单部涉案小说无法形成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