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谷网未经权利人许可,无偿使用涉案作品中的相关元素开发武侠Q传游戏软件,并与昆仑万维及昆仑乐享合作运营该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
理由:3被告的行为给2原告造成了现实的、可以预见的损害。
涉案小说中的相关元素因能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利益,其本身业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经济资源。涉案小说中的相关元素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经济资源,本质上由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其被许可人通过智力创作与资本投入所创造,其利益应归属于对商业价值的创造有贡献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使用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应获得他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成本,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对商业价值的创造没有贡献的其他商业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3被告未经许可且无偿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投入商业领域使用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应当予以规制。
按许可费2倍确定赔偿数额
北京一中院认为,3被告因运营武侠Q传在中国境内市场所获利润,并非全部来自于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难以确定。1.7亿余元的营业利润,可作为计算该案赔偿数额的基数。
法院还认为,该案可以参照涉案作品的移动终端改编权许可费来确定损害赔偿额,“损害赔偿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是近一个阶段以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一大趋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体现为相关市场上的优势竞争力,权利人凭借优势竞争力,可以在市场上获取超额利润。保护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保护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获得超额利润的权利,权利人的所得必须与其独占性市场利益相匹配,高于非独占性市场的平均利润。而侵犯知识产权,等同于盗用他人具有独占性市场地位的合法财产,侵权人的赔偿应高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和成本。以此方式确定的损害赔偿额才会让侵权者认识到,与其侵权而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不如寻求知识产权许可,支付合理许可费之后再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回归正常的市场竞争与交易秩序。”
北京一中院一审参照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三年的独家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许可费800万元的2倍确定了该案的赔偿数额,共计1600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使用与涉案作品有关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