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艺超认为,为了鼓励知识产权的创作,归运营商所有或者属于合作作品这两种模式都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原则上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涉及录制视频上传视频网站侵权的问题,则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但在视频网站为了商业推广等目的接受录制和上传的游戏连续动画的情形,视频网站若具有主导地位和介入行为,则可能面临更重的义务和责任。
宋健认为,当前短视频、直播等平台与网络游戏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行业之间的商业博弈,但前提是不能离开保护创作的基础。对游戏作品的使用,必须经过许可使用,如果不经许可使用,是对游戏行业的巨大伤害。
合同中有关虚拟财产的约定,应当予以尊重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创造、使用和交易的有财产价值的事物。例如,在网络游戏世界里,由游戏玩家创造、使用和交易的网路道具、武器、积分等。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许多其他类型,但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典型。通常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三类:虚拟物品类的虚拟财产;帐号类的虚拟财产;货币类的虚拟财产。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纳入法律调整,这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界所困惑的一个问题。
王轶表示,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保护,最值得关注的是价值判断问题,尤其是网络游戏中哪些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如何与一般的情谊行为相区分,值得深入研讨。
数据显示,北京法院共审理涉虚拟财产案件181件,其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72件,主要涉及运营商封号、扣除,财产损失;淘宝店铺案件9件,涉及店铺协议转让;微信账号案件9件,涉及公众号转让等;手机号案件5件,涉及转让和继承,以及其他类型案件。